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产品中心
产品导航
产品检索
联系方式

电话:021-54332015

传真:021-61927327
邮箱:info@seabil.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人员保护
返回
人员保护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1     总则
2.2.1.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2.2.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返回
首 页  |  公司简介  |  产品中心  |  服务与支持  |  项目案例  |  标准规范  |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英海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Seabil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2001-2025 Seabil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