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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甲板区域以及甲板已破损的任何液货舱内。
2.1.2     甲板泡沫系统应能简单而迅速地操作。
2.1.3     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应允许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最小数量的水柱。
2.2   组件要求
2.2.1     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
2.2.1.1 泡沫溶液的供给率不得小于下列数值中的最大值:
.1    按液货甲板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0.6l,此处液货甲板面积系指船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液货舱的纵向总长度;
.2 按具有最大面积的单个液货舱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为6 l;或
.3    按最大泡沫喷射装置保护并完全位于该装置前方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3 l,但不少于每分钟1250 l
2.2.1.2 应供应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以保证在采用第2.2.1.1段所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20分钟,或者,对于没有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分钟,以大者为准。泡沫倍数(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不超过121。如果系统基本上产生低泡沫,但其倍数比稍稍超过121,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仍然按倍数比为121的系数计算。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时(倍数在5011501之间),泡沫的使用率和泡沫喷射装置的能力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2     喷射装置和泡沫枪
2.2.2.1 来自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喷射装置和泡沫枪来供应。每一喷射装置应至少供给第2.2.1.1.1段和第2.2.1.1.2段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设喷射装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力至少应是第2.2.1.1.1段或第2.2.1.1.2 段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
2.2.2.2 任一喷射装置应对所保护的、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区域至少能以每平方米每分钟3 l的能力喷射泡沫溶液。该能力不得低于每分钟1250 l
2.2.2.3 任一泡沫枪的能力应不小于每分钟400 l,在静止空气中,其射程应不小于15m
2.3   安装要求
2.3.1     主控制站
系统的主控制站应恰当地布置在液货舱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位于在被保护区域万一失火时易于接近和操作的地点。
2.3.2     喷射装置
2.3.2.1 喷射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第2.1.1段的要求。
2.3.2.2 从喷射装置至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装置在静止空气中射程的75%
2.3.2.3 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喷射装置和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供泡沫枪使用的软管接头。
2.3.3     泡沫枪
2.3.3.1 泡沫枪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4具。泡沫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2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液货船甲板区域的任何部位。
2.3.3.2 泡沫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喷射装置保护不到的区域。
2.3.4     隔离阀
在泡沫总管和与甲板泡沫系统构成一个整体的消防总管上紧靠喷射装置前应设有隔离阀,以隔离这些总管的损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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