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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本章所指货舱均包括污水舱。
2.1.2     公约第II-2章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试验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其设计与操作应能使得并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燃烧,但当这种舱需要除气时除外。万一惰性气体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维修不可行,只有在其符合《惰性气体系统导则》规定的“紧急情况”时,方可继续进行卸货、排除压载和必要的货舱清洗。
2.1.3     功能要求
该系统应能够:
.1    通过降低每一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使之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液货舱惰化。
.2    在港内和海上始终保持任何液货舱内的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3    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4    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2.2        组件要求
2.2.1     惰性气体的供应
2.2.1.1 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此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要求。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2.2.1.2 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货速率125%的速率(按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
2.2.1.3 该系统以任何所需的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按容积计算)应不超过5%
2.2.1.4 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但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装1台燃油泵。
2.2.2     清洗器
2.2.2.1 应装设烟道气体清洗器,使其有效冷却第2.2.1.2段和第2.2.1.3段所规定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的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任何其他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还应有备用冷却水供水装置。
2.2.2.2 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尽量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的水量。
2.2.2.3 清洗器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3     鼓风机
2.2.3.1 应至少装设两台鼓风机,并应能至少向液货舱输送第2.2.1.2 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被保护的液货舱输出第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安装一台鼓风机。但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
2.2.3.2 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在每台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安装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性气体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货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鼓风机将用于除气,则其空气进口应安装盲断装置。
2.2.3.3 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4     水封
2.2.4.1 2.3.1.4.1段所述的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台均能一直保持足够的供水量。
2.2.4.2 水封和它的附属装置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并保证起到正常的密封用。
2.2.4.3 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该措施不能因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整性。
2.2.4.4 与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管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它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此种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2.2.4.5 甲板水密封和环流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2.2.4.6 关于第2.4.3.1.7段,应使主管机关对于在所有时间维持充足水量以及在气流停止时维持装置的完整性以便能自动形成水封方面感到满意。在得不到惰性气体供应时,水封水位低的声光报警应启动。
2.3   安装要求
2.3.1     系统中的安全措施
2.3.1.1 烟道气体隔离阀
在锅炉烟道与烟道气体清洗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烟道气体隔离阀。这些隔离阀应设有表明阀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指示器,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气密和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作。
2.3.1.2 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2.3.1.2.1   清洗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内。
2.3.1.2.2   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清洗器之间,或在清洗器的烟气入口处装设一台附加水封装置或有效防止烟气渗漏的其它设备。
2.3.1.3 气体调节阀
2.3.1.3.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一个气体调节阀。按第2.3.1.5段的要求,该阀应能自动控制关闭。除非第2.2.3段中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设备,否则它还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
2.3.1.3.2   2.3.1.3.1段所述的气体的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所的前舱壁处。
2.3.1.4 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2.3.1.4.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第2.3.1.3.1段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向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2.3.1.4.2   2.3.1.4.1段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2.3.1.4.3   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其安装位置应在第2.3.1.4.1段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此种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2.3.1.4.4   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措施,应在第2.3.1.4.3段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和第2.3.1.3段所述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在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2.3.1.5 自动关闭装置
2.3.1.5.1   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12.4.3.1.22.4.3.1.3段规定的预定限值来布置。
2.3.1.5.2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4段的规定布置。
2.3.1.6 含氧多的气体
按照第2.4.3.1.5段,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舱作业应予暂停,以避免空气被吸入舱内,而且第2.3.1.4.3 段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2.3.2  惰性气体管线
2.3.2.1 在第2.2.42.3.1.4段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支管。
2.3.2.2 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个液货舱的支管。惰性气体总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控制装置,将每一个液货舱隔开。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则应设有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控制系统应提供该阀操作状况的明确信息。
2.3.2.3 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它舱隔开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导则》有关章节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3.2.4 应设有保护液货舱在与惰性气体总管隔开时免受因温度变化引起超压或真空的影响的装置。
2.3.2.5 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液货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2.3.2.6 应设有适当装置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部的惰性气体供应管相连接。该装置应包括250 mm标称管材尺寸的螺栓法兰,用阀将惰性气体总管隔开,并位于第2.3.1.4.3段所述的止回阀的前方。法兰的设计应符合在船舶货物管系的其它外部连接的设计中所采用的标准中的适当等级。
2.3.2.7 如果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考虑到在两个系统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因此应设有保证有效隔离的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装置,或者用带盲板的短管组成的装置。
2.3.2.8 位于液货总管一侧用来隔离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总管的阀,应为带有可靠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2.4    操作与控制要求
2.4.1  指示装置
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指示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2.4.2   指示和记录装置
2.4.2.1 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指示和永久记录:
.1 2.3.1.4.1段所述止回装置前方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和
.2 鼓风机排气端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惰性气体的含氧量。
2.4.2.2 2.4.2.1段中所述的装置应置于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内。如果没有液货控制室,则应安装在负责液货作业的高级船员易于接近的位置。
2.4.2.3 此外,应在以下位置安装仪表:
.1    在驾驶室内,在所有时间内指示第2.4.2.1.1段所述的压力,并在混装船上污油水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指示污油水舱内的压力;和
.2 在机器控制室或机器处所内,显示第2.4.2.1.2段所述的含氧量。
2.4.2.4 应配备手提式仪器,用以测定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此外,应对每个液货舱作出适当布置,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测定液货舱内的空气情况。
2.4.2.5 应配备适当装置,用以校准第2.4.2.12.4.2.4段中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式气体浓度测量仪表的零位和刻度。
2.4.3     声光报警装置
2.4.3.1 对于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装置,以指示:
.1 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压和流量过低;
.2 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位过高;
.3 2.4.1段所述的气体温度过高;
.4 2.2.3段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
.5 2.4.2.1.2段所述的气体含氧量按体积计超过8%
.6 2.3.1.32.4.2.1段所述的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装置失电;
.7 2.3.1.4.1段所述的水封中的水位过低;
.8    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低于100mm水柱。报警装置应保证混装船的污油水舱内的压力在所有时间都得到监测;以及
.9 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过高。
2.4.3.2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增设声光警报装置,以显示:
.1 燃油供应不足;
.2 发生器失去动力;以及
.3 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失去动力。
2.4.3.3 2.4.3.1.52.4.3.1.6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之内,但在每一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报警装置都应安装在负责的船员能立即收到的位置。
2.4.3.4 应装设一个独立于第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的声响报警系统或自动关闭液货泵的装置,它们在惰性气体总管内达到预定的低压限值时启动。
2.4.4 使用说明书
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惰性气体系统及其在液货舱系统中的应用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说明书应包括万一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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