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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喷水系统的型号
自动喷水系统应为湿管型,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作为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小型暴露段也可为干管型。桑拿房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操作温度应达到140℃。
2.1.2     与第2.2至2.4段的规定等效的喷水系统
与第2.22.4段的规定等效的自动喷水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2   动力供应源
2.2.1     客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动力源为一套主发电机及一套应急电源。泵的供电应一路来自主配电板,另一路来自通过专用独立馈线的应急配电板。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它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并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的自动转换开关。只要主配电板有电,此开关应一直由主配电板供电,并应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上的开关均应清楚标示,并在通常情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线不允许设有其它开关。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2.2   货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应由至少两台发动机供电。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它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3    组件要求
2.3.1   喷水器
2.3.1.1 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应在68℃至79℃的温度范围内开始工作,但在例如干燥室等可能出现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超出舱室顶部最高温度30℃。
2.3.1.2    应在船上备有各种型号和规格的备用喷头,其数量如下:
喷头的总数
所需备件数
300
6
3001000
12
1000
24
任一型号的备用喷头数无需超过所安装的该型号喷头总数。
2.3.2     压力柜
应装有容积至少等于本款所规定充注水量两倍的压力柜。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淡水量应相当于第2.3.3.2段所述水泵的一分钟排量,并应设有能保持柜内空气压力的装置,当柜内常备充注淡水量被使用时,能确保柜内的压力不低于喷水器的工作压力加上所测得的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的水头压力。应装设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的适当设施。压力柜应装设显示柜内正确水位的玻璃水位表。
2.3.2.2 应设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
2.3.3     喷水器水泵
2.3.3.1 应装有一台专供喷水器自动连续喷水的独立动力泵。该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淡水完全排干之前由于系统压力的降低而自动开始工作。
2.3.3.2 泵和管系应能对在最高位置的喷水器保持所需的压力,以确保其能按第2.5.2.3段规定的出水量连续喷水,足以同时覆盖至少280m2的面积。该系统的液压能力应通过审查液压计算加以确认,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必要,还应对该系统进行试验。
2.3.3.3 在泵的出水一侧,应装有一个带有一根末端开口的排水短管的测试阀。阀和管子的有效截面积应足以放出对该泵要求的出水量,并同时在系统内保持第2.3.2.1段规定的压力。
2.4    安装要求
2.4.1     总则
对该系统在工作中可能会处于冰冻温度的任何部件,应作适当的抗冻保护。
2.4.2     管系布置
2.4.2.1 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独立分区,每一分区内的喷水器应不多于200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内的喷水器所服务的处所应不多于两层甲板,并应布置在不多于一个主竖区内。但如果主管机关确信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可以允许一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内。
2.4.2.2 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一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应易于接近,位于相关分区的外面或梯道围壁内的小间里。阀的位置应有清楚的永久性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该截止阀的措施。
2.4.2.3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测试自动报警,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2.4.2.4 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个可锁闭的螺旋止回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2.4.2.5 在每一个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个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2.4.2.6 泵的海水入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2.4.3     系统的位置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2.5    系统控制要求
2.5.1     即时可用性
2.5.1.1 所要求的任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启动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启动。
2.5.1.2 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备。
2.5.2     报警与指示
2.5.2.1 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2.5.2.2 在第2.5.2.1款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2.5.2.3 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 /m2/min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2.5.2.4 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2.5.3     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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